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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给多少合理

  一【来自:开店乐www.KaiDianLe.Com

  进入市场经济,不但时间就是金钱,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信息、市场客户、技术秘密等等也是巨大的财富。这个财富我们称为商业秘密。用规范的语言来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所有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也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对一个企业性命交关。前不久,美国有人申称发现了肯德基的配方并将公布或拍卖,结果引起肯德基公司的异常紧张,差点引起一场官司。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是无形的,但它需要载体,比如图纸、配方等等。与图纸、配方这些有形的载体相比,人和人脑是更主要的载体。因为所有的图纸、配方都是人搞出来的,又要靠人转变成滚滚财源。与图纸、配方不一样,人是最活跃的因素,有形的载体可以密封在保险箱与世隔绝。比如,能接触到可口可乐配方的只有几个人,而且要几个人同时在场,方可以开启。这些接触配方的人,不仅不可能被锁进保险箱,甚至无法限制他的就业的选择权利。唯一的方法是在双方的订立的合同中加上的保密条款。

  然而这种保密条款也只有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合同到期或提前跳槽,你又奈何他不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社会里,无论是配方图纸,还是市场销售渠道,对企业来说就是效益,就是金钱。如果这些商业秘密被“扩散”、特别是被竞争对手掌握,无疑像人被割断了动脉,不死也会大伤元气。作为一个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是自己的技术、技能。如果企业对他技术技能使用加以限制,实际上极大地限制了他就业的选择范围。这就构成了商业秘密保护难以克服的矛盾,于是便有了竞业限制。

  二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竞业避止,它是同业竞争中的一种约定,是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应运而生的。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科技管理法规中作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把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这个保密期限,通常以某类产品的寿命周期为限,一般不超过3年。

  作为地方法规,上海在2002年5月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提出竞业限制。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是,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没有作出明确的数量、支付方式上的规定。而其他省市一般都做了明确规定,其标准是被禁止者离职前一年收入的一半。比如,在原单位的年收入是10万元,离职后受竞业限制的束缚,不能到相关的单位工作,其收入会受到影响,那么原单位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如果限制的时间为一年,就得给予5万元以上的经济补偿。

  三

  由于上海没有对经济补偿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把握合理程度。

  这是一份特殊的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职务,在此期间企业将按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635元发放经济补偿;如果违反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要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可能造成的损失。

  某国有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涂先生在3年前和公司签订了这份合同,现在合同到期了,涂先生却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与自己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他认为这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

  据涂先生介绍,公司与他签订这份合同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他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谋取非法利益。为了尊重企业的管理,涂先生在合同上签了字。3年过后,2004年9月合同到期,涂先生打算离开公司,这时他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适当增加他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但遭到了拒绝。他认为,每个月仅635元的经济补偿数额太低了,“不能从事我熟悉多年的行业,可能无法找到一份合适我的工作,就会遭受巨大的损失,”。为了经济补偿的问题,涂先生和公司闹得不可开交,但始终没能谈出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来。无奈之下,涂先生把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

  这个争议引起了劳动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一【来自:开店乐www.KaiDianLe.Com位从事劳动法律研究的专家认为,这是发生在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和劳动者自由行使劳动就业权利之间的矛盾。竞业限制并不是无限的,否则它就会成为资方控制职工再就业的工具。涂先生与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只片面强调了涂先生所负的3年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了20万元的违约金和等于没有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权利和义务如此悬殊,是一个不平等的条款。

  而不少企业人士认为,既然上海没有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作出数量的规定,双方认定了补偿的数量,那么不论给多少,竞业限制必须履行。

  看来,不管劳动或法院如何处理这个争议,将会引起不小的议论。

【日期:2006-10-21】【作者:不祥】【转载自:开店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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